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终9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盐标普电器厂,经营地址浙江省海盐县沈荡镇新丰村苏家浜**号。
经营者:陈雅文,女,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月飞(系陈雅文配偶),住浙江省海盐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广善,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河市华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西柳河屯村。
法定代表人:卜祥智,总经理。
上诉人海盐标普电器厂因与被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华晨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4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盐标普电器厂于2018年1月15日以“已与被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海盐标普电器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盐标普电器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海盐标普电器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