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02号原告:杭州鸿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胜稼村。
法定代表人:陈国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良,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梵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滨江南路科艺花园13栋106室。
法定代表人:黄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鸿浪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梵云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鸿浪服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鸿浪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鸿浪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鸿浪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鸿浪服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