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4303号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K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君超,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附海拓展电器厂。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东海村太阳地。
经营者:胡万锋,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附海拓展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
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