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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与台州市正能塑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17号
案件名称王鹏与台州市正能塑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鹏,台州市正能塑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民初17号原告:王鹏,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飞,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正能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沙埠镇繁三村。

法定代表人:卢正荣,该公司股东。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与被告台州市正能塑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鹏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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