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304民初121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瓯海梧田小凌麻将机店。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塘东村前浃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48。
经营者:凌承瑶,女,1985年10月12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海梧田小凌��将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