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民辖终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深龙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吉华路***号同益工业园*栋。
法定代表人:张杰龙。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金桥,男,196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上诉人深圳市深龙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金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初9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深圳市深龙杰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侵权纠纷案件管辖原则是由涉嫌侵权的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案中深圳市深龙杰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其被控侵权行为地应在机器生产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住所地也在龙岗区,故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二、根据刘金桥提交的公证书及附件,只能证明有一台被拆卸严重的机器,但并不能证明是我方生产的产品,因此本案只能由生产地和被告所在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案侵权机器的生产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在深圳市进行证据比对及调查损失金额等,更为节约司法资源,也利于更准确地认定事实,公正处理。
四、根据相关规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可以管辖标的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河北省保定市是否为被控侵权行为地,从刘金桥的起诉书中看,其主张深圳市深龙杰科技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是生产制造、许诺销售及销售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的设备,针对该主张刘金桥提交了相关公证书证明深圳市深龙杰科技有限公司将涉案被控侵权设备销售到了河北省保定市,因此河北省保定市为被控侵权行为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河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法院对本案专利侵权纠纷具有管辖权。
至于深圳市深龙杰科技有限公司上诉所称根据目前证据不能确定被控侵权设备为其生产等问题应属于本案实体审查中的内容,本院在管辖异议审查中不予涉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