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392号原告: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新明村泾兴路2号。
法定代表人:姜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崔艳,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扬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长城村科源二街32号4楼。
法定代表人:潘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丽娜,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霸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长城村科源五街39号。
法定代表人:余发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丽娜,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永康市扬卓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霸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中“判令被告一、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20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一、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无锡阿维工业��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