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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永康市扬卓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霸锐工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1392号
案件名称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永康市扬卓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霸锐工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永康市扬卓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霸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392号原告: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新明村泾兴路2号。

法定代表人:姜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崔艳,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扬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长城村科源二街32号4楼。

法定代表人:潘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丽娜,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霸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长城村科源五街39号。

法定代表人:余发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丽娜,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永康市扬卓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霸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中“判令被告一、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20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一、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无锡阿维工业��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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