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刑更207号罪犯冷友军,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
山东省原即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即刑初字第9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冷友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已缴纳一万元)。
现已执行刑期二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报请对罪犯冷友军假释。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报请假释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报请假释意见。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指派工作人员王晓飞、王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文锋、张太然出庭履行职务。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冷友军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冷友军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罚金缴纳收据、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罪犯狱内消费记录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冷友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假释的意见予以支持。
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冷友军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9年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