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91民初1008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昊康食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王庆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昊康食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倪良月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文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