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1360号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先科一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安,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东,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真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巷沿镇合五公路1688号8幢06室。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陕西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建强路5号。
法定代表人:庞开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锋,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物业运营部经理,住陕西省洛南县。
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真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13元,减半收取4556.5元,由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