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9050号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3469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艮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徐爱花,女,195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徐爱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