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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新视康眼镜店、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知民终104号
案件名称灵宝市新视康眼镜店、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灵宝市新视康眼镜店;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知民终10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灵宝市新视康眼镜店,经营场所河南省灵宝市新华街。

经营者:郭晓晨,男,汉族,1989年11月28日生,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灵宝市新视康眼镜店因与被上诉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2知民初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灵宝市新视康眼镜店以已与被上诉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灵宝市新视康眼镜店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灵宝市新视康眼镜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灵宝市新视康眼镜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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