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886号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金松大道东段8号。
法定代表人:梅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环,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琪,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云丽烟酒商行,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保利心语四区第***幢*层***号。
经营者:魏茂云。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洪山区云丽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在向被告武汉市洪山区云丽烟酒商行送达前,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