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8997号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银杏路4号105-3室。
法定代表人:马序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五鑫模具配件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凤山街道五星村前郑河沿****号。
经营者:李欣。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五鑫模具配件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