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143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周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泽帆粮油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广佛路段8号内D区*****号,注册号:440682601712290。
经营者:王树乐,男,汉族,1986年5月10日,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泽帆粮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