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2民终6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井子区泉水街道众鑫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B5区****号。
经营者:王少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瑞佳,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井子区泉水街道众鑫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3民初3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3民初309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