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82民初16号原告:义乌市美凯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春潮路*号。
法定代表人:林万培,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向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宇,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五乡靓盈日用品商行。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涵玉村。
经营者:史乙锋,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原告义乌市美凯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五乡靓盈日用品商行(史乙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美凯服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美凯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美凯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美凯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