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初31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嘉利福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人民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05481611XD。
法定代表人:戴显菊,该公司经理。
被告:梁平县惠友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名豪商贸区中心广场负一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668927324W。
法定代表人:周波涛,该公司经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嘉利福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梁平县惠友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