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2民终6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宁市康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丁桥镇新仓村笕桥北。
法定代表人:顾正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绿源便利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南关岭路108-6。
经营者:戴理森。
上诉人海宁市康乐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绿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3民初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宁市康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海宁市康乐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海宁市康乐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海宁市康乐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