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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嘉兴唯尔亿箱包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08民初7307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嘉兴唯尔亿箱包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唯尔亿箱包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730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技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被告:嘉兴唯尔亿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嘉凤公路东侧,规划创业路北侧1幢。

法定代表人:于利群。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唯尔亿箱包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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