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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冈公司)诉被告武汉市蔡甸区金辉棋牌租赁经营部(以下简称金辉经营部)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01民初4260号
案件名称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冈公司)诉被告武汉市蔡甸区金辉棋牌租赁经营部(以下简称金辉经营部)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金辉棋牌租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民初4260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佳丽,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蔡甸区金辉棋牌租赁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汉阳大街108附8。

经营者:周辉,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住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王家塘**号*楼*号。

公民身份号码:4201141978********。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冈公司)诉被告武汉市蔡甸区金辉棋牌租赁经营部(以下简称金辉经营部)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松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佳丽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金辉经营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松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和销毁库存;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

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是涉案“雀友”系列商标(商标注册号分别为1110578、4100197、4519890)的商标权人,原告经商标权人的授权许可获得上述商标使用权,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2016年12月,被告销售侵犯原告涉案商标的麻将机,并被蔡甸区工商局下达了整改通知。

被告的侵权行为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金辉经营部未到庭参加答辩,庭后在本院接受调查时辩称并不知道销售“上海雀友”麻将机是侵犯原告的商标权的行为,并称被控麻将机是作为“样机”放在其店铺内使用,且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过高。

原告依法提交了营业执照,第1110578号、4100197号、4519890号商标注册证的公证书,国家工商总局批复,商标许可使用及授权书,以证明涉案商标权的权属及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还提交了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蔡甸分局的现场笔录、查处照片及蔡工商查改字(2016)0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等,以证明被告金辉经营部侵权的事实。

经与原件核对,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被告金辉经营部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案外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是涉案“雀友”系列商标(商标注册号1110578、4100197、4519890)的注册权人,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均为第28类,包括全自动麻将桌(机)、骰子、骰子杯、麻将牌等。

第4519890号注册商标处于有效期内,第1110578号和第4100197号注册商标目前均处于续展期内。

2010年10月8日,第1110578号“雀友QUEYOU”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5年3月1日,原告与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签订《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约定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将其名下包括上述涉案“雀友”系列商标在内的所有注册商标均授权给原告使用,授权方式为普通许可使用,并约定原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雀友”系列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等。

经续签,双方授权期限从2015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

2016年12月8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蔡甸分局根据举报对周辉经营的金辉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铺内有2台麻将机上有“上海雀友”字样标识,遂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出具蔡工商查改字(2016)0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周辉停止侵权行为。

原告称其为包括本案在内的6案的维权共支付了律师代理费41100元,原告提交了建行的转账凭证。

在本案中,原告主张合理费用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指控被告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以及原告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本案中,原告作为涉案“雀友”系列注册商标的普通被许可人,经商标所有权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的明确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因此原告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被告因涉嫌销售侵权麻将机被工商管理部门查处。

被查处的麻将机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该麻将机上有“上海雀友SHANGHAIQUEYOU”字样的明显标识,该标识完全包含了涉案第1110578号和4100197号“雀友”注册商标的文字及字母,并包含了涉案第4519890号“雀友”商标的文字主体部分,与涉案“雀友”系列注册商标均构成了近似。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属侵权行为。

被告周辉未经原告的许可销售侵权麻将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周辉辩称其并不知道被控麻将机是侵权产品,但未能举证证明被控麻将机具有合法来源,故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也未证明被告的侵权获利,也未证明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的金额,本院根据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被告的侵权情节,酌情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

关于合理费用,原告主张了律师代理费并提交了转账凭证,但原告称此系多起案件的总金额,本院酌情确定本案的合理费用为3000元,由被告承担。

对原告要求赔偿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市蔡甸区金辉棋牌租赁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武汉市蔡甸区金辉棋牌租赁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

三、被告武汉市蔡甸区金辉棋牌租赁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支付合理费用3000元;

四、驳回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武汉市蔡甸区金辉棋牌租赁经营部负担100元,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2101040000369-1。

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畅审 判 员  许继学人民陪审员  吴小蕊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陈佩佩书 记 员  彭龙亭附:1、第1110578号商标注册证公证书;

2、第4100197号商标注册证公证书;

3、第4519890号商标注册证公证书;

4、商标驰字(2010)第377号文件;

5、商标普通许可使用授权书;

6、武汉市工商局蔡甸分局现场笔录;

7、蔡工商查改字(2016)09号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8、现场查处照片复印件;

9、中国建设银行回单;

10、销售合同复议件及网页打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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