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1042号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二路5号-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X。
法定代表人:刘春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峰,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裕富,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裕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立案。
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