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627号之一原告:麒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台北市。
法定代表人:李长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晗,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佳,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昆山市苏裕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建锋。
被告:东莞市群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张铁桥。
本院在审理原告麒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市苏裕纸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群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2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麒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00元(已减半计算)、财产保全费2520元,均由原告麒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