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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赣0121刑初546号
案件名称张永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南昌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永利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1刑初54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永利,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安义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因本案于2017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6月9日被南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永利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海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永利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从2016年4月开始,被告人张永利为赚取利润,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仍先后在微信号为×××、wyy1314664、微信号为×××、微信号为×××、SHYC931114、Iinjie931114的三家上线处,购买了人民币111500.90元的假冒香烟。

之后,又以每条假冒香烟赚取10-3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

2017年4月8日,南昌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将其抓获,并缴获各类香烟共计253条。

经核查,张永利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11500.90元。

经鉴定,被缴获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均为伪劣卷烟。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赵某、徐光箭等人的证言,南昌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的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永利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11500.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规定恰当。

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张永利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审前社会调查情况,被告人张永利被宣告缓刑,对所在辖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为严肃国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和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永利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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