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382号原告:马惠馨,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琦,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凯迪世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肖立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泽锋,广东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惠馨与被告深圳市凯迪世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32082××××.2、名称“防水训狗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马惠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琦,深圳市凯迪世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泽锋到庭参加诉讼。
2017年12月29日,马惠馨以案件事实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惠馨申请对深圳市凯迪世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惠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马惠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