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530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被告:北京爱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海园五里22号配套商业楼(玉兴园)3层313室,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夏家园甲六号万方景轩。
法定代表人:王书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柯,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爱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
2018年1月12日,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出庭人员委托代理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亦无法提供相应补正材料,视为其未出庭应诉,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