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641号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ThePolo/LaurenCompany,L.P.),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代表人:安娜·黛拉·瓦尔(AnnaDallaVal),PRL国际公司(PRLInternational,Inc.)副总裁兼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整,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RalphLaurenAsiaPacific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代表人:龙仕仁(LIANGShihJern),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栩婷,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蔡欣慧(CHUASHINHWE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刃,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国波罗公司(AmericaPolo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代表人:李金良(JINLIANGLI),董事。
被告:广州波罗沃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宸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运宽,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世茂国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许世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女。
被告:上海索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龙秀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州爱驰皮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伟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良,男。
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美国波罗公司、广州波罗沃皮具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国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索日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2017年1月18日,经三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广州爱驰皮件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
审理中,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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