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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占元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206刑初867号
案件名称梁占元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梁占元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刑初867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占元(曾用名梁长元),男,汉族,1976年9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初中文化,务工,住瑞金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7)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占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占元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年初,被告人梁占元受瞿某平(另案处理)雇佣从事产品设计,同年2月其经瞿某平授意在明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设计了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商标的鞋子版型各一款,后某仁平根据这两款版型生产出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商标鞋子2640双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1584元。

案发后,被告人梁占元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占元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瞿某平、苏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发货单,海关扣留(封存)现场笔录,海关扣留(封存)决定书,海关扣留(封存)清单,扣押清单,查扣物品照片,鉴定证明,投诉状,注册商标保护的委托书,公证书,注册商标证,商标转让证明,营业执照,代理委托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陈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占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伙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梁占元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梁占元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占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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