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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晶晶与临海市新林眼镜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2民初1367号
案件名称高晶晶与临海市新林眼镜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晶晶,临海市新林眼镜厂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367号原告:高晶晶,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临海市新林眼镜厂,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富沈村***号。

经营者:罗刚,该厂厂长。

原告高晶晶与被告临海市新林眼镜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高晶晶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晶晶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晶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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