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038号原告:王雪丹,女,汉族,1988年8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艺雅乐纱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周成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兰,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雪丹与被告佛山市艺雅乐纱窗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35××××.5、名称“楼梯花(L08)”】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王雪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佛山市艺雅乐纱窗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兰到庭参加诉讼。
2018年1月29日,王雪丹以已与佛山市艺雅乐纱窗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雪丹申请对佛山市艺雅乐纱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雪丹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王雪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