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572号原告:日本电产精密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长野县上田市。
法定代表人:西本博也,该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片山干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申军,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毅如,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和精密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赵剡飞。
被告:四川安和精密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绵阳市飞云大道东段261号。
法定代表人:朱群馨。
原告日本电产精密株式会社与被告上海安和精密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安和精密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
原告日本电产精密株式会社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本电产精密株式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日本电产精密株式会社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