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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向生与朝阳区永春镇沃野机械设备加工厂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吉01民初1845号
案件名称任向生与朝阳区永春镇沃野机械设备加工厂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任向生,朝阳区永春镇沃野机械设备加工厂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1845号原告:任向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甘南县。

被告:朝阳区永春镇沃野机械设备加工厂,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永春镇义和村一社。

经营者:刘文祥。

原告任向生与被告朝阳区永春镇沃野机械设备加工厂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任向生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任向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向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任向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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