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546号原告:黄星云,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石丽鹃,女,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阳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星云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被告石丽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2039××××.8)纠纷一案过程中,黄星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星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星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黄星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