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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罗图家具有限公司、刘正语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辖终21、22、23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罗图家具有限公司、刘正语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罗图家具有限公司,刘正语,广东红树湾家具博览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终21、2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罗图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宝涌工业区西区一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许家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正语,男,汉族,1980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潼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伟林,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红树湾家具博览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裁定认定广东红树湾家居博览实业有限公司的名称应为笔误)。

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东晓路*******号明珠花园*期首层及*层。

法定代表人:邓志刚。

上诉人佛山市罗图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正语、原审被告广东红树湾家具博览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管辖权异议纠纷三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1836、1837、18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三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三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三案中,原告刘正语以两被告制造、销售的涉案产品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广州市作为被告广东红树湾家具博览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成为原审法院对本三案管辖权的连接点。

广州市属于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三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佛山市罗图家具有限公司对本三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三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各100元,由佛山市罗图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佛山市罗图家具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三案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已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专利无效申请,因此本三案实际上是专利权之效力争议,而涉案专利是否具有专利权的专利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故本三案应当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刘正语以佛山市罗图家具有限公司、广东红树湾家具博览实业有限公司制造、销售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三案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故本三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佛山市罗图家具有限公司、广东红树湾家具博览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分别在广东省佛山市、广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三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予以维持。

上诉人认为本三案是专利权之效力争议,应当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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