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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晶晶与临海市古奇眼镜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2民初1382号
案件名称高晶晶与临海市古奇眼镜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晶晶,临海市古奇眼镜厂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382号原告:高晶晶,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古奇眼镜厂,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勤横湖村****号。

负责人:葛建平,该厂厂长。

原告高晶晶与被告临海市古奇眼镜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高晶晶于2018年1月2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晶晶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高晶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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