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174号之一原告:台州丰功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玉城街道解放塘农场。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嘉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石门侨镇史村东。
法定代表人:丁胜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锋,河北春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芳,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丰功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丘市嘉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台州丰功温室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台州丰功温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丰功温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