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证保1号申请人:深圳市达特尔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第二工业区27栋。
法定代表人:朱亚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加辉,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新港路1号。
法定代表人:左允文。
深圳市达特尔机器人有限公司与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市达特尔机器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一、对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的由第三人深圳市博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产品所处地点、位置分布图、编号及附件)进行证据保全,包括:1.对产品的工作状态和非工作动态分别进行整体、局部和细节且多角度的拍照;
2.对产品的工作状态和非工作动态分别进行整体、局部和细节且多角度的录像;
3、查封、扣押一台侵权产品,查扣、搬运和保管费用由申请人自愿承担。
二、提取由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掌握的,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第三人深圳市博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多批次采购的54台侵权产品的购销合同、收货单据、付款转账凭证记录等有关侵权产品购销数量、单价及总价的证据。
经本院初步审查,申请人深圳市达特尔机器人有限公司提交了发明名称为“一种锂电池双面贴保护膜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162020××××.0),以及上述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和专利登记簿副本,可以证明申请人深圳市达特尔机器人有限公司为该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申请人同时提交了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照片及有关证人证言作为被申请人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案涉专利权的初步证据。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本次证据保全提供保险金额为220,000元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达特尔机器人有限公司系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并提交了被申请人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初步证据。
如不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相关证据以后难以取得,申请人提供了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申请证据保全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锂电池双面贴保护膜设备一台,并进行拍照、录像。
二、查封、扣押或复制由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掌握的,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第三人深圳市博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多批次采购的54台侵权产品的购销合同、收货单据、付款转账凭证记录等有关侵权产品购销数量、单价及总价的证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瑞钦审 判 员 潘 筝人民陪审员 陈高美二〇一八年一月××日法官 助理 李振云书 记 员 谢海灵附:本裁定书适用的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