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516号原告:李洪维,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仙凤,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蔚,女,199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李洪维为与被告吴蔚、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李洪维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李洪维于2018年1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洪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洪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