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840号之一原告:河南新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李一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柏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孔凡红。
被告:中山市东凤镇雅润家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李日涛,男,199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
原告河南新飞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柏豪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凤镇雅润家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
2018年1月9日,原告河南新飞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新飞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河南新飞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