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民初144号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淤头村淤达山自然村8号。
法定代表人:吴水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丹徒区新城喜临门业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新城铭基商贸城B6区1-4号、43号。
经营者:王琼,女,汉族,1980年9月26日生,住江苏省。
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丹徒区新城喜临门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