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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石碣诚浩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1971民初48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石碣诚浩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市石碣诚浩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971民初48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石碣诚浩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涌口村宝丰路*号之二。

经营者:吴晓彬,男,汉族,1980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石碣诚浩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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