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894号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数字文化产业基地东塔407。
法定代表人:梁琴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美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维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油松商务大厦1801-1805。
法定代表人:郑卫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方华,男,汉族,1989年5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该司员工。
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维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
原告于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90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500元,由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4500元予以退还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丽君(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