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552号原告:赖华亮,男,汉族,1977年9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驰力五金制品厂,经营场所:汕头市澄海区东里镇和洲村竹外2进42号。
经营者:陈喜超,男,汉族,1987年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华亮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驰力五金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中【专利号:ZL20163031××××.5、专利名称为“车载后视镜手机支架(JHD-97)”】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申请,请求将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变更为1万元,后于2018年1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赖华亮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华亮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华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