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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企石美万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1971民初52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企石美万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市企石美万日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971民初52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企石美万日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新南村企横路。

经营者:庄美宛,男,汉族,1971年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企石美万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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