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辖终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慈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邱鹏军,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舒海,总经理。
原审被告:浙江韩代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师东村。
法定代表人:沈耀长,董事长。
上诉人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韩代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初11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上诉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已于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本案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并不属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原审法院作为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管辖浙江省宁波市辖区内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