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284号之一原告:迪阿尔西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德克萨斯州普莱诺北达拉斯公园路6860号200套房。
法定代表人:罗伯特·基迪。
委托诉讼代理人:谯荣德,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宝,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江街道仲恺六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朴星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蔚,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微电子区。
法定代表人:申宗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蔚,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宗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7号2层A区35号铺位。
法定代表人:程秋焕。
被告:南京安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668号68号楼5032室。
法定代表人:陈坤伟。
原告迪阿尔西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宗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安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迪阿尔西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迪阿尔西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迪阿尔西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计33900元,由原告迪阿尔西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