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976号之一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晓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艺鑫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厝柄村沟东15号。
法定代表人:郑盛。
被告:郑盛,男,汉族,1974年10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旺兴达(丰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铜盘村。
法定代表人:冯理爱。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莆田市艺鑫工艺品有限公司、郑盛、旺兴达(丰顺)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7.5元,由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