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初171号原告:公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东区。
法定代表人:阮立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友飞,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相照,男,1968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鲁兰杨,女,1966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原告公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相照、鲁兰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公牛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
2017年12月20日,原告公牛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牛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公牛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诉讼费10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公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