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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惠民惠祥废旧物资回收站、胡和荣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2民初38号之三
案件名称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惠民惠祥废旧物资回收站、胡和荣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惠民惠祥废旧物资回收站,胡和荣,江阴市双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初38号之三原告: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澄杨路1118号。

法定代表人:胡士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焕润,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杰,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惠民惠祥废旧物资回收站,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辛店乡前王营村。

投资人:赵树岗。

被告:胡和荣,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告:江阴市双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周西村龙潭村。

法定代表人:胡和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臻淞、周晓东,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宏公司)与被告山东惠民惠祥废旧物资回收站、胡和荣、江阴市双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华宏公司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宏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070元,由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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