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6813号原告:保罗弗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i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鸿辉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中路79号东方新城(东玺门)L2栋2404房。
法定代表人:范红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高新开发区慕佳超市,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号天元涉外景园**栋负*层*******号、042-067号经营者:李振华,男,汉族,1982年8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沅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男,汉族,1979年7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系慕佳超市的店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保罗弗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鸿辉腾商贸有限公司、长沙高新开发区慕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保罗弗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鸿辉腾商贸有限公司、长沙高新开发区慕佳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鸿辉腾商贸有限公司、长沙高新开发区慕佳超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保罗弗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周 蓉人民陪审员 雷伯琼人民陪审员 常双柏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舒 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